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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3-17 11:17  


闽委老综[2011]2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两费”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8月28日

福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联系慰问制度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指符合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已办理易地安置手续的)原所在地方和单位,每季度至少要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联系沟通一次,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通报有关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我省各级凡有接受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地方和单位,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对待,经常联系,了解他们的情况。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生活、重大节日活动和有关重要会议。

3、坚持定期走访慰问。对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省直单位和设区市每两年慰问一次,县(市、区)每年慰问一次;对省内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所在市、县(区)或所在单位应每年慰问一次,让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充分感受到原所在地方和单位组织上的关怀与温暖。

4、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重病住院,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及时派人前往看望慰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逝世,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协助其家人办理好丧事,并确保一次性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和丧葬费发放到位。

二、落实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5、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津补贴等。

6、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发生意外变故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及遗属,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照顾,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及时发放,并将遗偶列为定期走访慰问的对象。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也要关心有特殊困难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及遗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7、对于易地安置在长江以北地区的离休干部,应按照安置地同级别离休干部享受的标准发给取暖费,所需资金从现行渠道开支。

8、各地在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中。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列入关注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主动为安置在辖区内的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生活服务和精神慰籍服务。

三、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离休干部医疗照顾政策

9、在外省(市、区)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在本人提供接受安置地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医疗耗材和用药目录的情况下,原单位或所在的医药费管理机构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安置地规定的离休干部医保目录范围予以报销。

10、易地安置在省外的离休干部,每人预借医疗周转金标准提高至1万元,用于日常门诊看病。如遇危急病抢救,可向原单位预借危急病抢救金。如原单位确实无力解决,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核实后,由主管部门预支,事后按规定报销。

11、易地安置在省内的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原则上应委托接收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执行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办法及医药目录等照顾政策,实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持当地离休干部就医卡看病。安置在乡镇(社区)、村(居)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的卫生院(所)门诊看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开支的医药费用应按规定予以报销。

12、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个人垫付的符合规定开支的医药费用,原所在单位应在收到票据1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或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经费保障工作

13、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安置协议,在每年年初及时向代管单位拨付离休干部特需费和公务费(管理费),由代管单位用于组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学习、活动和节日慰问。其中:特需费每人每年500元,公务费原则上按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规定的标准或按双方原协议的标准拨给。

14、凡按规定由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障落实;如有困难,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直至彻底解决,以确保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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