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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3-18 16:16  

时间:2020-10-30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2016年2月23日·闽委组通〔2016〕9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结合离退休干部工作实际,现将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坚持元旦春节、中秋国庆、老年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或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茶话会)的传统做法。走访慰问时,可适当购买礼品或送慰问金;座谈会(茶话会)根据需要可备简单的水果点心。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茶话会)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倡务实节俭,严禁铺张浪费。

2.各地各单位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时需要在外用餐的,可按在职人员标准安排工作餐;举办读书班、培训班等学习活动的经费标准等可参照在职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3.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引导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主题活动,以及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组织竞赛活动,可适当购买小奖品;重大活动可根据需要,视情况按在职人员标准安排工作餐。

4.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落实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工〔2014〕113号)时,要把离退休干部列入其中,其经费由单位自筹。

以上活动所需经费,从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或按有关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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